依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》(GB196452010)出产的巴氏灭菌乳和依照《食品安全国家
依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》(GB196452010)出产的巴氏灭菌乳和依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》(GB251902010)出产的灭菌乳,均归于初级农业产品,可依照《农业产品征收规模注释》中的鲜奶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;依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》(GB251912010)出产的调制乳,不归于初级农业产品,应依照17%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分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5]676号)一起废止。